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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农业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9      浏览:

 

全校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校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更好地为大家服务,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我们起草了《〈山西农业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组织所属教职工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于下周四前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告知审计处。

感谢大家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审计处

                                      2003年12月5

 

山西农业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规范我校科研行为,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以及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一)纵向项目:指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的项目;

(二)横向项目:指经费来源于社会资金的项目;

(三)学校项目:指学校从事业经费中划拨的博士学位教师科研启动费、青年教师科技创新基金、学校配套的各类科学研究基金等。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审计项目;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项目经费额度、项目的重要性等情况实施的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二)是否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

(三)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

(四)是否存在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

(五)有无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六)有无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七)有无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

(八)是否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九)有无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十)科研经费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规定;

(十一)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审计处提出申请并报送经费决算报表及相关资料;

2、审计处收到资料后,安排审计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审计与审核;

3、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前要面向全校进行审计公告,接受大家监督;审计前3天将审计通知书下达项目负责人,并抄送科技处、计财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2、项目负责人及科技处、计财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按审计通知书及项目审计组要求,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3、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向学校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分管校领导、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计财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4、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资料

(一)科研项目决算审签所需资料:

1、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2、科研项目经费本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签字盖章);

3、项目支出中若含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原件;

4、经科技处、计财处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审计项目所需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的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批复、项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对外协作、加工协议)等;

2、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

3、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以及设备购置明细清单;

4、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会计报表;

5、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6、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7、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审计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